建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审结一起因不当得利造成的民事纠纷,最终,赵淑芝(化名)老人因不当得利获得的2600元钱,如数归还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员。
事情的经过还要追溯到2011年1月22日这天中午。家住建华区、现年60岁的赵淑芝老人,手拿存折到一家农村信用社的柜台前取款。老人的存折中有3400元存款,起初老人说全部取出,后转念一想,又要求取出整数、零头留下,即取出3000元、留下400元。
按照老人的要求,柜台储蓄员很快为老人取出3000元交到她手中,但却因一时疏忽在存折上体现取款400元,反而留下3000元。取款完毕,赵淑芝老人拿着钱和存折走了。
老人走后不久,柜台储蓄员发现了这一问题。急忙想办法再次联系赵淑芝老人,要求返还多付给她的2600元。起初赵淑芝老人答应返还,后来却又矢口否认、拒绝还款。
几经索要未果,一气之下柜台储蓄员一纸诉状将老人告到建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储蓄员所言属实,便将起诉状送达赵淑芝老人及其家人面前,并且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调解。赵凤朝庭长说:“老人因为储蓄员的一时疏忽,而导致老人多得了2600元钱,却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损失,这一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并且,赵庭长还明确指出,老人拒不交还不当得利所获收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赵淑芝老人在赵庭长有理、有据、有利的说服劝导下,认识到自己身上的问题,最终将这2600元通过法院如数归还给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