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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2-02-14 12:54:41


    当前,法院在三项重点工作中,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构建社会稳定长效机制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调解也符合中国人的“息讼”心理,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并且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公正的猜疑,大大地减少了矛盾,有利于执行工作、信访工作。调解结案,不存在上诉和重审改判问题,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因此,民事案件的审理要贯彻调解第一的原则,审理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特别是一些复杂、疑难、矛盾易激化案件,努力寻求适当的调解方法结案,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非常好的。笔者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积累了一些调解经验,下面浅谈一些做法。

    一、利用释法调解法。

    案件一经手,首先认真阅读诉状,了解案情,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查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在适当的场合有针对性地释法,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有的当事人,平时很少学法律,遇到打官司,自己翻书现学,一知半解;有的还聘请律师出谋划策,觉得自己非常有理,态度生硬,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操之过急,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观点和运用的法条讲出来,然后法官再以探讨者的身份,将自己的理解和将要适用的法条讲给其听,看看哪个更有道理,通过学习、讨论、释法,动摇当事人先前的观点,有的原告觉得自己起诉没理,就会主动撤诉;有的被告觉得没理,就会主动履行义务;更多的当事人会接受调解。笔者在审理一起原告于某与被告某医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采用这样的调解方法结案的。原告于某欲到被告医院伙食科做面案工作,经过面谈,约定第二天试工,当日天色较晚,经被告单位领导同意,暂住宿舍一宿,被安排在上层铺上,当晚原告从上铺下来时,踩在下层铺的脚踏处踩滑而摔倒,造成左臂骨折,当日住进给医院,住院8天出院,花去医疗费六千余元,左臂还留有钢板,需二次手术。原告出院时,医院以资助的名义给付于某1000元钱,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协议书”,后原告反悔,诉至本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被告聘请了律师,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不是被告的雇工,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是自己的原因,坚决不同意赔付,第一次开庭未能调解成功,但笔者并没有放弃调解想法,觉得被告是在律师的影响下认识有误,庭后找来被告单位领导,与其一起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律师引用的是第十一条,而本案不应适用该条,通过耐心释法,被告单位领导接受了调解,经过三次开庭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6000元钱,包括二次手术费用,被告当庭履行了义务,原、被告握手言和。

    二、分析后果调解法

    有的案件一经手,就会看到卷宗里夹杂着当事人在此之前的上访材料,对于这类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首先接触当事人时要耐心地倾听他们诉说,同时安抚他们急躁、不满情绪,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的公正。这时,要多做被告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如果解决不好,原告会继续上访,被告也会受到名义、舆论等方面影响的后果,让被告权衡利弊,促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笔者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是1994年原告邵某的儿子邵波骑自行车刮在一马车上突然倒地,被被告某汽车公司行驶的汽车轧死。公安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在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邵波负主要责任,某汽车公司负次要责任。原告不服,十多年来多次进京、进省、到市里上访,在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声称处理不公,还继续上访。送达诉状后,被告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案件非常棘手,笔者多次找到被告单位领导做工作,谈到原告中年离婚,老年丧子,现在的状况是孤注一掷,极有可能走极端,原告又是老上访户,这些年来被告单位也吃了不少苦头,如果能够让步按全责赔偿,彻底解决一个上访户,也为和谐社会做了贡献,经过耐心调解,终于被告同意按全责赔偿。庭审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留下了激动眼泪,向法官深深鞠了一躬,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次日手捧大红纸,上写一篇表扬稿贴在法院的墙上,以表感激之情,至此终于使一件十年上访案得以彻底解决。

    三、挖掘情感调解法

    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家庭纠纷、邻里纷争,遇到这类案件,笔者多用讲亲情、乡情打动当事人进行调解。笔者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的丈夫在一起运输途中被其所雇的司机杀害,其丈夫所开的运输车被追回后,被其公公李某卖掉,原告起诉要求继承汽车款。在接触原告时,她只是哭诉,车是自己的丈夫购买、经营(原告李某是初婚,其丈夫是再婚,结婚一年半),但车是挂靠在某运输队,所以车名是某运输队,购车的手续全在丈夫手里,自己什么证据都没有,面对孤儿寡母的原告,笔者尽了最大的努力帮助原告去调取证据,但仍一无所获。而被告,原告的公婆,却将车辆属于自己的手续等证明材料准备得非常齐全,还聘请了委托代理人。事已至此,要么劝原告撤诉,要么判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但凭我的直觉,车辆很有可能是原告丈夫买的,如果判决原告败诉的话,原告带着未满周岁的孩子,身无分文,连一个栖身的场所都没有,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况且原、被告的亲情就会从此彻底断绝。最后我决定还是用亲情打动原、被告心灵深处,所以动了一番思考后,拟定开庭提纲。开庭审理中,在原、被告僵持的情况下,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说“被继承人是一方的丈夫、父亲,另一方的儿子,你们是被继承人最亲、最近、最爱的人,被继承人要是知道你们这样,他能安息吗?你们能给死者一个交代吗?”听到这些话,双方都哽咽了,泪流满面,我又趁机调解,说道:“这个梦生的孩子,永远失去了父亲,如果再失去爷爷奶奶的关爱,那么将有多么遗憾?!”经过耐心调解,公婆认下了儿媳和孙子。开完庭后,公婆将原告母子接回家中,后来原告撤诉,据说被告将自己的另一处住房赠给了原告,答应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并帮助将孩子抚养成人。正向原告在表扬信中写得那样“感谢法官对我们双方作了调解工作,是的,不管官司输赢,能够换回一种真情,这才是法律真谛。”这种最终结果,不正是我们法院调解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吗?

    四、展示案例调解法

    民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是也有相似之处,如果有成功的案例,也可以展示给当事人,供他们借鉴、参考,有利于做双方调解工作。笔者在处理一起某装潢公司与王某拖欠工费纠纷一案,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提出鉴定要求。依笔者经验,如果能够调解结案,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当事人,可以减少他们诉讼成本。怎么能使矛盾的双方接受调解呢,我想还是用事实说话,我找来一份以前处理的类似案件的判决书给双方看,并给他们讲诉讼成本,当时两次鉴定就花五千多元,原告缴纳诉讼费2700元,判后,原、被告均上诉,各交2700元上诉费,这加一起就是一万多元,都是由双方分担,最后历时一年多时间的结案,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这时,双方均后悔,都说当初要是听从法院调解就好了。此时原、被告听了介绍后,又看了判决书,均认为有道理,经过调解,各自都作了让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各自撤回了诉讼,使得一起起诉、反诉的复杂案件得以彻底解决,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使用分解调解法

    有些案件,很难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也不要放弃调解的一线希望,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调多少调多少,这种方法比较广泛应用于各类赔偿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过逐项调解,将双方争议的项目缩小到最低限度,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很大一部分判决项目,这样缩小了矛盾的范围,也有利于法院就纠纷的重点论理、判决,判后当事人也容易接受,很少上诉、上访,还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六、采取合力调解法

    有些矛盾不大的民事案件,分析其矛盾产生的原因,象有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力求取得当事人亲属、朋友,乃至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帮助做调解工作,也可以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主任,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帮助做调解,发动可以做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七、判后答疑调解法

    以往,判决一下达,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认为从此与自己无关了,但是,当今的形势却不容许你这样想了,因为当时人上诉、上访都会牵扯到法官的办案质量、工作作风,错案追究、国家赔偿。况且有些判决还存在失误、错判,所以不容忽视。采取判后答疑调解法,会在审判最后一道关口作最后的努力,有时会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一方面,当事人不用上诉,不用申请执行,就可以达到目的,降低了诉讼成本和消耗精力;另一方面,判后答疑调解成功,当事人就会息诉,从而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压力和信访工作压力,避免了错案、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发生。案件宣判完后,询问当事人对判决有什么意见?还需要法官做哪些事?当事人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就耐心地进行解释,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多的当事人,尤其是胜诉方,会提出来让法官问一下败诉方是否能尽快履行,这时笔者就要做简单调解工作,向被告讲明,判决已经明确,如果双方能够和解、自动履行,可以免去上诉、执行程序,对双方都有好处,有的当事人会听从劝解,从而达到双方和解或自动履行。近几年来,通过这种方法,判后上诉的案件很少,收到了很好的判后效果。

    民事调解结案重在使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了社会、家庭不安定因素,使解除矛盾后的双方能够继续保持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利于法的价值的最大实现。对法院工作来讲,在审判中大量运用调解能够保证案件质量,减少诉累。在实践中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工作优势,积极推行案件审理全程调解。尤其在审理涉及民生、涉及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上,立足化解和疏导社会矛盾,注重针对案件热点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政治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因势利导,并将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花晓慧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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