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对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既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又对我们今后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承担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职能。法院系统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也包含以对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要求。法院系统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才能使法院自身的发展跟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步伐。
一、深刻理解和认识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重要性
第一、科学发展观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导向。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又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各种关系的能力。这就要求法院领导班了必须要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人民法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队伍,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
第二、科学发展观是开展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科学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院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必须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时刻指导百姓冷暖放在心坎上。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群众利益的关系,既要依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又要注意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业绩,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三、科学发展观是衡量法院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在法院工作中,既要统筹处理好案件质量、队伍建设、法院管理、作风建设、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更要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在利益的保护上既要维护好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正当利益;在稳定的保障上,既要建立“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又要调节、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在审判结果上,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努力提高法院队伍服务和谐社会大局的能力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要实现法治目标,以法治促进、保障社会和谐,既需要立法完善,又需要执法的严格和司法的公正。特别是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多发现象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地需要人民法院公正地执掌法律、解决纠纷,平息冲突,实现权利,维持秩序。
第一,践行公平和正义准则,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司法能力的价值取向,是衡量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院发展与完善的源动力。
第二、把握法院特性和职能,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是打击预防各类犯罪,调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主体之间正常交往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价值功能一旦为社会主体所认知和运用,就会转化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巨大能量。因此,要深入研究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把握其司法特性,使法院的发展有实质支撑和保障。
第三,拓宽社会服务领域,提高法院服务民众的能力。
要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心之处做起,寓审判权和执行权于法院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各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热情,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的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刑的法院无疑将会为审判事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第四,加强法院机制建设,提高法院自身协调能力。一要完善法院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和干警会等形式实现民主决策。二要完善法院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审判业务、作风纪律、党风廉政、职业道德建设,在法官队伍中逐渐形成勤奋学习、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良好氛围。三要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审判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形式逐步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为庭审、司法调解、判决说理能力。四要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新机制。五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实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工作目标。六要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工作制度,建立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
三、全面推进法院建设为落实科学观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有在推动科学发展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要承担这一历史重任,必须强化法院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把握正确的司法方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要增强广大法官把握正确司法方向的意识,必须要突出法官思想政治建设。要通过行之有效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官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政治修养。不断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审慎、积极、妥善地处置好那些社会影响在的敏感案件。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和个案监督。
二是强化审判技能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准。人民法院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来体现。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类纠纷,必须具备对法的本质、作用、原则、价值、规范和具体运用的深刻理解的能力;具有通过庭审对纷繁复杂、扑塑迷离的纠纷能明察秋毫、查明事实的能力;具备通过裁判释明法律、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要增强审判技能,提高法官职业水准,首先要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善于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妥善处置庭审中的突发事件;其次要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积极调解、疏导各类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要增强法官的调研能力,不断以开放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地开拓审判工作新局面。
三是要强化审判作风建设,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在审判活动中,需要求实、严谨、公正、慎言的工作态度和作风。马虎轻率、偏听偏信、敷衍推诿、冷横粗暴、随意拖拉、言行不检,都是司法公正的大忌。要从法官的职业素养抓起,通过法官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裁判的公正、社会的正义。审判活动中,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不得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词,增强司法活动的亲和力。其次,法官要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审判工作的行为,以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在开庭、执行以及平时接待当事人时,要按规定穿着整洁的法袍和法官制服,佩带徽章,言辞要简明、严谨、合法,使用“法言法语”,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四是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管理和审判运行机制。要以险队伍建设为“龙头”,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查找法院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对原有的制度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同时,注意完善对法官职业行为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筑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运行机制。真正做到以制度管案、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最终实现审判资源配置合理化、司法活动程序化、权利责任明晰化、司法保障科学化。
五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古人云: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院的公正司法。如果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就会丧失法律的尊严,导致产生社会新的不和谐因素。因此,人民法院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建立在廉洁自律、秉公办案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加大对法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力度。首先,要从教育入手。“小木鱼常敲,廉政经常念”,使法官从思想上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恪守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其次,建立廉政提示制度。特别是对新提拔人员、一线办案人员、新进法院人员,以及群众和社会上有反映、信访和举报比较集中的人员进行重点提示。第三,加大监督和查访的力度。要着力打造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尤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要确保监督到位,监督有效,对法院干警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不护短、不遮丑,盯住不放,严肃查处,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