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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租车再抵押 合伙诈骗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6-03-28 11:27:51


    租车行简便的手续、低廉的价格,为出行者提供了很大方便。但是,个别居心叵测的租车人却利用租到手的车打起了歪主意。

    去年四月初的一天晚上,龙沙区某租车行老板白先生在建华区一家民间借贷公司门前惊喜地发现,自己在一个半月前租出去一直未归还的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9万元)竟然停在这里。当他围着这俩车仔细查看时,借贷公司的老板邹先生从屋里走出来。白老板想要回越野车,邹先生说,这辆车的车主田元(化名)以此为抵押品从自己手中借款25000,并向白老板出示了与田元签订的“借款协议”、“卖车协议”及田元朋友董峰(化名)为帮田元借款,与邹先生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等。

    此时,白老板拿出了更有力的证据,汽车行驶证、董峰租车时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这时,邹先生傻眼了,他此前也曾怀疑过田元“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假。随后,邹先生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田元、董峰被传唤,公诉机关已欺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建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董峰从车行老板白某处租用一辆小型越野车。3月下旬董峰与朋友田元找到受害人借贷公司老板邹某,谎称租用的越野车是田元所有,并拿出一张事先伪造的“车辆买卖协议”,想要用这辆车作为抵押向邹某借款5万元。经过协商,该车做为抵押从邹某处骗取25000元,赃款被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峰、田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董峰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撤销其缓刑,与新罪并罚。田元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田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任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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