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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区法院审理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6-03-23 15:54:53


    家住我市建华区某村的小媛和大虎曾经是一对恋人,热恋期间他们搬到了一起,然而在长时间的同居后,他们不但没有结婚,小媛还一纸诉状将大虎告到了法院。

    小媛起诉大虎,要求分割二人在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一部分财产,包括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养的猪、狗、鸭等牲畜,共计十万余元,并且出示了一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

然而被告大虎却矢口否认这些财产与原告小媛有任何关系,同时也拿出了一张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上写着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关系期间没有任何财产。两份证据发生了冲突,两份完全相反的村委会证明,到底谁真谁假呢?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小媛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她个人填写的空白证明,村委会只在空白的证明上加盖了公章,证明上的内容是小媛事后找他人填写的。

    因此,原告小媛提交的这份证明是伪造的,而被告大虎的这份证明才是真实的,法院没有采信原告小媛的证据,同时对小媛出据的虚假证据妨碍了司法审判进行了说服教育。

    小媛是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人,她对于出具假证据的后果并不懂,只是觉得怎样做对自己有利便怎样做。对于她起诉要求分割她与大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法官又会给出什么结论呢?

    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三年的同居生活确实存在,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问题,虽然原告举证不能,出于原告为女性弱势群体,对于原告的诉求进行了适当的照顾,依法判决大虎给予小媛人民币一万元。

    小媛与大虎的纠纷在法律术语上叫做同居析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但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

责任编辑:郑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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