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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6-03-08 15:10:30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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