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该解释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以及执行工作密切相关,为了深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精髓,2016年3月2日下午,建华区人民法院院长范永涛带领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与民事审判庭干警第一时间主动“充电”,共同学习了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此次学习由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赵凤朝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了全文逐条讲解学习,并对此次修改的亮点,如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等一系列亮点一一对照,逐个亮点深入进行了重点学习。
为使委员与干警们迅速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与内容,准确地把握并适用法律,业务学习结束后,院长、副院长与所有学习干警共同交流互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掌握和运用进一步进行了巩固。
范永涛院长强调,会后民事各庭长组织本庭干警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进行学习并提出的一些好的建议进行归纳总结,要求今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要结合本辖区案件实际,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处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