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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

发布时间:2016-03-01 15:24:41


一、权利享有程度:

1.辩护律师独立/完整[不需经过批准许可]地享有阅卷权。

2.一般辩护人只有经过检法许可才可以行使阅卷权。

二、权利享有期间:

1.公诉案件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2.公诉案件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阅卷权的3种行为:

a.查阅;b.摘抄;c.复制:[法院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2)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笔录;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4)阅卷的收费:

a.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

b.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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