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上午7时至10时许,建华区人民法院院长徐江、副院长李洪海、赵广平、执行局长杨连洪带领执行局、法警队和其他部门干警共30余人,同时邀请两名人民陪审员和建华公安分局文化路派出所6名干警及本市3家媒体记者参加见证,依法实施并完成了市体育局与宫秀芳、李双柱房屋迁让一案的强迁执行工作。
建华区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宫秀芳、李双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搬出原告齐齐哈尔市体育局所有的房屋(地址建华区浏园游泳区内小白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6月25日市体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建华区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宫秀芳、李双柱于2008年12月10日搬出房屋,如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期间,宫秀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上述三次审理均认为,根据齐齐哈尔市财政局证明,体育局对涉诉房产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其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适格;根据1989年10月24日协议约定,体育局给付李双柱、宫秀芳建房补助资金,不负责其房屋任何事宜,居所由其自行安排,原告按约定早已履行完毕,宫秀芳未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宫秀芳夫妇居住的小白楼,属借住的房产并无偿使用,非正式分配之房,其与单位之间未形成租赁关系,故宫秀芳主张继续占有该房无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龙沙村两处住房的产权人均登记在宫秀芳丈夫李双柱名下,有该房的产权证照佐证,故宫秀芳主张无房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2009年5月20日和7月20日,建华区法院执行局两次通知被执行人宫秀芳搬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7月21日,申请人市体育局请求法院强迁。为此,建华区人民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事前组织参加人员进行了两次周密布置。当日执行行动开始后,首先宣读了执行依据,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拒不迁出,我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双柱及其儿子李赫、亲属张贺新、宫艳芬、李凤云与我院工作人员发生撕扯,其中,干警李晓敏胸部被咬伤。根据预案要求,我院工作人员将李双柱、李赫、张贺新、宫艳芬、李凤云强行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上述人员仍与干警进行撕扯、冲撞,致使我院干警马占友、李晓敏、韩志、谭阳手部、胳膊被挠坏和撞破(均为表皮伤),2名干警衣服被损坏。被执行人宫秀芳因心律加快被我院干警召来的救护车送至医学院附属二院观察,随后被其代理人党焕成接走。在强迁过程中,干警组织搬家公司进行搬运并逐件进行了清点记录,指派2名摄像人员全程录像,并安排房屋指定保管。上述物品已于7月24日由被执行人宫秀芳全部取回,其本人不持异议并出具收条记录在案。强迁过程由建华公安分局文化路派出所部分干警、人民陪审员王辉(建华区委宣传部干部)、施长顶(第二医院医生)出具证言证明执行经过。我院对强行带离的人员及时进行询问,违法行为人李双柱、李赫、宫艳芬、李凤云、张贺新均承认了错误并在笔录上签字,请求法院给予宽大处理。因张贺新存在听力障碍我院在询问后将其放回,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李赫、李凤云分别罚款1000元,并于当日交纳。在询问过程中我院还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为身患高血压的李双柱购买并服用了降压药、为其他行为人在中午饭时提供了午饭,对患病的李双柱没有进行处罚。
该案执结后有关单位分别致信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中院等领导机关对建华区法院执行过程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