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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

发布时间:2012-02-03 11:33:44


因不服法院终审判决的离婚纠纷案,多次采取极端手段干扰法院执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0928,建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一审判处被告李宏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宏力与王艳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625日作出(2007)建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艳杰与李宏力离婚;座落于齐市建华区商干校2号楼1单元503室房屋归王艳杰所有,王艳杰给付李宏力房产折价款62,456.50元。李宏力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16日作出2009〕齐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商干校2号楼1单元503室的房屋归王艳杰所有,王艳杰给付李宏力房屋补偿款7,5000.00元。王艳杰于200911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130日向李宏力公告送达(2010)建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书;又于2010316日向李宏力公告送达强迁公告,责令其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0728,法院依法对座落于建华区商干校2号楼1单元503室房屋进行强迁。期间,李宏力爬上建华区公路处2号楼楼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要“跳楼”,并不时向围观群众投掷砖头、石块,要挟本院院长书面对其做出承诺:改判房屋归其所有,并且下楼以后任何人不得对其拘留;法院办案人员对其书面道歉。为保障其人身和在场群众的安全,依据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原则,本院院长被迫按照李宏力的要求书写了承诺书,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李宏力,李宏力方同意消防特勤中队用云梯送至地面。当日李宏力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拾日,李宏力提出复议,暂缓执行。

201082上午,本院为此案做执行和解工作时,李宏力情绪激动,中途离开。13时许爬上建华区明华1号楼楼顶,手持扬声器喊话,并将事先准备好的2个条幅悬挂于楼顶东南角上,然后给记者打电话称其要“跳楼”,记者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出动多种警力赶到现场,法院干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先后到楼顶对其劝解,但李宏力仍坚持其非法要求,直至17时许消防特勤中队用云梯车将李宏力营救至地面。当日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83日被投入齐齐哈尔市拘留所,84日因病被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李宏力的两次“跳楼”行为,造成现场数百名群众围观,致使交通堵塞,公安机关出动多种警力、车辆,在现场设置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附近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附近居民无法回家。李宏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至今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宏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用“跳楼”的威胁方法,妨害人民法院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制造影响,情节严重,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李宏力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宏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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