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妇女是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一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3月8日妇女节来临前夕,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拳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对两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一、 陆某强制猥亵妇女、抢劫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陆某尾随被害女性田某至建华区某小区住宅楼楼道内,突然上前强行将被害人田某按倒在地对其亲吻,不顾田某反抗撕扯其衣裤,并抚摸其乳房和下体后逃走。
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陆某尾随被害女性王某至楼道内,想要对其实施猥亵行为,遭到王某强烈抵抗后将王某踹倒抢走王某挎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为寻求刺激,以暴力方法,强行剥脱妇女衣裤,抚摸妇女身体,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并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 展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展某和朋友在某KTV唱歌喝酒后强行将KTV服务人员被害女性宋某拉入车内,声称要给宋某2000元并提出与其发生性行为,遭到宋某拒绝后对其亲吻抚摸想要脱去宋某衣物遇到宋某强烈抵抗未能得逞,后展某送宋某回家后宋某报警,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展某为寻求刺激,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判被告人展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统计,建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至今共审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等危害妇女人身权力类案件34宗,其中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作案,近两年此类案件虽有所下降,但不容忽视。此类案件作案时间多集中在深夜,作案地点集中在偏僻路段、住宅楼楼道和汽车内。超过三成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相熟,或系网友或为同事。近三成此类案件都是在抢劫和入室盗窃过程中中猥亵女受害人,建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石岩法官建议,女性要有防范性侵害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如不幸遇到色狼,要根据具体情况斗智斗勇,并及时报警。她同时建议女性,言行打扮要庄重得体、对暧昧挑逗明确拒绝、晚上走夜路多加小心、晚上睡前锁好门窗、与男性特别是网友独处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