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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人社部公安部下发通知 欠薪犯罪将受更严厉打击

  发布时间:2015-02-09 14:13:30


    时值岁末年初,讨薪话题再度甚嚣尘上。因为对于很多农民工朋友来说,辛辛苦苦忙碌一年的收入,很可能就是他们一家人生活的依靠,是他们子女能否顺利上学的支撑,是他们孝敬老人的经济来源,本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构成恶意欠薪罪,欠薪者又会受到怎么的责罚?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芳。

记者:什么是“恶意欠薪罪”?

法官:“恶意欠薪罪”实际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记者:发包方不给工程款,包工头发不出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防范?

法官: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为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结合《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构成要件:构成恶意欠薪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工程纠纷发包方拒不给付工程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工程亏损等原因,而承包方资金又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在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则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企业及负责人切不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避免身陷囹圄。同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建议各方积极主动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

记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应当判谁的刑?

法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类,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单位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果仅仅是个人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则只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记者:拖欠工资被抓,会判几年?

法官:《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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