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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制多措并举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12-02-01 16:24:52






强化机制  惩教结合
  
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建华区是齐齐哈尔市的老城区,也是齐齐哈尔市大中小学校最集中的地区,区内有大中院校近十所,在校生达4万人,全区共有中小学校20余所,在校生近3万人。生源来自周边各地,学生成分比较复杂,是青少年犯罪的多发区。近三年以来,在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学生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共31件、64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左右,并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将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立足于审判并做好审判职能的延伸,有效运用司法资源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具体做法是:
  一是建立预防为主的制度。把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制度,把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动派出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到中小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不定期到学校进行普法宣传。为学校师生及家长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每年在中小学进行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活动,通过实际的案例让学生们认识到什么是犯罪,如何减少、预防犯罪,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安全和自护自救,达到了“学生受益,教师获益,家长满意”的社会效果。2010年4月18日,建华区法院邀请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中级法院、团市委、市司法局、齐齐哈尔大学、区教育局、第二十八中学和部分学生家长召开了“深化学生法制教育座谈会”,旨在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探讨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是建立少年合议庭制度。少年合议庭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从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提审讯问未成年人犯时,注意讯问方式或讯问语言,消除他们的恐惧或戒备心理。协调好控、辩关系,使被告人在辩论中分清是非,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以及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后果,以唤起他的良知,唤起其悔改意识。从文书送达等基本程序开始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规定在法庭上不对少年被告人使用械具,庭审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当父母无力请辩护人时由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还尝试采取圆桌方式进行审判,消除青少年犯罪人对庭审气氛及法官的恐惧。在审判组织的构成上,还特邀了学校、妇联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少年工作经验的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三是建立法庭帮教制度。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当即向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放未成年人调查表,调查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从中了解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家庭管教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找准帮教的切入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识所犯之罪的危害性,促其主动悔罪。对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考察结果,也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失足原因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抓住感化点,通过语言教化和思想疏导,增强司法亲和力,促使未成年人进一步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四是建立延伸帮教制度。在判决后坚持“三个延伸”,即回访考察延伸、帮教措施延伸、帮难解困延伸,及时通过未成年犯的家庭、学校、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等力量参与帮教,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回访等方式进行面对面帮教,敦促其走上正道。每年重大节日期间院主要领导都亲自带领审判人员,到未成年罪犯家中回访考察,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场进行帮教,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事实证明,对有些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在我们所判处的未成年人犯中,有些人已经考录到高等院校就读,还有些人进入工作岗位,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技术工人。他们不但没有再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能够自食其力,并对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五是采取慎用刑罚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可能性大,重归正途的机会大的特点,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我院对未成年人犯罪使用非监禁刑的比率是80%,占人犯总数的7.1%。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富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富某犯罪时刚满15周岁,其父常年对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2006年9月25日16时30分,被害人富某某再次在家中殴打被告的母亲赵某某时,富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将其父刺死。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对本案进行裁判时考虑到富某的犯罪是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在犯罪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富某犯罪时刚满十五周岁,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为此宣告缓刑。
  六是健全司法建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结案后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沟通,就改变家庭教育方法、落实各项家庭教育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因人而异地指导家长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不能因其一时犯错,就予以开除,剥夺其读书的权利,让未成年人有一个较好的重归社会、接受教育的机会。三年来学生青少年罪犯复学率达到了100%。
    七是强化保护职能。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8%左右的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离婚、抚养纠纷、探视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执行案件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优先受理,符合先行给付条件的,裁定先行给付,及时的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以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坚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对婚姻、继承等案件坚持从法律、亲情、责任角度出发,做到物质上照顾、精神上抚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在我院处理的原告王某与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时,被告人齐某下落不明,我院干警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最终找到了齐某,经工作后被告一次性给付了8万元的子女抚养费,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加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审判机关的职责,虽然我们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和兄弟单位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次继续努力,创新管理,不断强化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鹤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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