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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如何司法为民

——对司法为民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14 15:09:40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司法为民便成为各级法院时时思考,事事践行的工作任务。

    但是,如同当年有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地理解为建立各类市场一样,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把司法为民简单、狭隘地理解为为当事人服务。有的法院规定接待当事人必须遵循全套服务程序——“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暖心、一片真诚办事、一句好话送行”;有的法院大力提倡深入基层,与企业和百姓交朋友,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还有的法院甚至对那些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也退让三分,不惜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力求当事人满意,息诉罢访。这些服务措施和程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便民作用,缓解了一些矛盾,但是,却将司法为民表面化和形式化了,忽略了人民法院工作固有的职责和特点,与现代司法理念相背离,也是对司法为民的简单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理解。

    如何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司法为民中的“民”的含义。我们认为,司法为民中的“民”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政治概念。 其不仅包括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还包括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且主要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指某一个人、某一群体,或某一类人。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而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又是一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就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代表。以此推论,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就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忠实于法律就是忠实于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就是真正的司法为民,这也与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相统一。

    其次,我们还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司法为民,以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的实质是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来解决社会纠纷,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因此,人民法院要做到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和弘扬社会正义,以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的。这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我们公正司法常常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意,这是缘于法律的惩罚性。法律女神右手握剑,象征了对邪恶和不合理的惩罚。惩罚必然会涉及一些人的利益,引起一些人的不满,但这并不能因此说明我们没有做到司法公正,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恰恰相反,只要我们忠实于法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为人民服务。当然,我们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应该摒弃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冷硬横冲“的衙门作风,因为这与公正严肃司法风马牛不相及,完全是两回事。

    所以,我们认为,司法为民的最终旨意是司法公正,便民利民措施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应当是司法为民的目的,司法为民更不等于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只是法律需要调整的对象—各种法律关系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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