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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发布时间:2014-06-11 16:36:46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前述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和相关著述上,即: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在具体处理上,虽然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佣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定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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